学校管理制度(一)
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党务制度
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为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辽宁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辽委教通〔2022〕54号),以及《中共锦州市委组织部、中共锦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锦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锦州市教育局印发<锦州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委教发〔2022〕22号)和《中共锦州市委组织部、中共锦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锦州市教育局印发<锦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锦州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锦委教发〔2022〕2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8.加强党建带团建、队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离退休干部教师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2.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与措施,以及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3.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学生培养、教学科研活动组织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计划、推进措施、基本管理制度。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2万元以上)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5.校园建设、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修缮项目的立项和安排方案。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学校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7.市级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
8.学校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立项与管理,对外援助干部教师选派。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1.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2.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1.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交流、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2.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要事项。
3.落实“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
4.人才评审推荐,以及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对象为党委班子成员,不是党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党委请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需要,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党委书记也可确定有关人员或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决定。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党委会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由党委履行必要程序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和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党委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党委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及其亲属以及特定关系人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安全保密,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等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执行落实,党务部门、党务干部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3年4月22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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