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党务制度
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为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22〕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辽宁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辽委教通〔2022〕54号),以及《中共锦州市委组织部、中共锦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锦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锦州市教育局印发<锦州市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锦委教发〔2022〕22号)和《中共锦州市委组织部、中共锦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锦州市教育局印发<锦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锦州市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锦委教发〔2022〕23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8.加强党建带团建、队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离退休干部教师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2.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与措施,以及重要工作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
3.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学生培养、教学科研活动组织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计划、推进措施、基本管理制度。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2万元以上)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5.校园建设、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大额度修缮项目的立项和安排方案。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学校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方案。
7.市级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
8.学校对外合作交流项目立项与管理,对外援助干部教师选派。
9.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1.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
2.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1.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交流、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2.教职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要事项。
3.落实“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
4.人才评审推荐,以及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对象为党委班子成员,不是党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在会前向党委请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根据需要,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党委书记也可确定有关人员或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决定。
第七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八条 党委会议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对于干部任免事宜,在提交讨论决定之前,由党委履行必要程序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条 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和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党委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未到会党委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讨论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执行回避制度,党委会议讨论研究涉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本人及其亲属以及特定关系人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者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记录应当规范准确、安全保密,形成的文件、会议纪要等应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执行落实,党务部门、党务干部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七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3年4月22日起施行。本规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精神及中央、省、市有关工作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市委、市政府、局党组提出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落实。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中共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锦州三中党委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群众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使决策结果充分反映民情、凝聚民意。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建立健全决策程序,依法确定决策事项,依法行使决策权力,使决策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向市教育局党组、市教育局报告工作和重大事项制度。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责任追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使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防止腐败发生。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应当由学校党总支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以锦州三中党委名义或锦州三中名义向市教育局党组、市教育局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锦州三中党委名义或锦州三中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学校各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有关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及修改工作。
(五)学校教育规划、规模、结构、布局、标准、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学校重要政策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七)职责范围内的学校教师的资格准入、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励、培养培训、待遇保障等方面重要政策措施。
(八)职责范围内的内设机构、主要职能、人员编制、制度规章、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职责范围内的干部、人事、人才工作方面的重要政策和制度建设。
(十)职责范围内的基本建设规划和管理重大政策制定。
(十一)学校教育工作考核有关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学校党委认为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八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学校党委决定和需要报请局党组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教育局党组管理干部建议人选的推荐。
(二)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和聘任。
(三)学校党委管理的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管理。
(四)市、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
(五)学校党委管理干部的奖惩。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教育规模、结构、布局、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特别是资金项目。主要包括:
(一)职责范围内的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设置和安排方案。
(二)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评估、评审、评比、竞赛和表彰奖励项目。
(三)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项目投资和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中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学校年度预算草案,重大项目投资的预算安排与调整,突发事项投资,由事涉科室提出意见,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审定。
(二)学校大项国有资产处置(含报废、出租、调拨),提交学校党总支会研究、审议。
(三)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重要事项由事涉部门提交学校党总支会研究、审议。
(四)学校单笔支出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事项(有政策明确规定标准的大额资金支出除外,如人员工资、各类保险等支出)。
(五)其他有关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核的科室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二)准备材料。提交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由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提前准备。会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或风险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风险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需要提交学校党总支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可以适当形式进行酝酿,酝酿程序要符合中央、省市有关财务纪律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等要求,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四)集体讨论。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参加。会议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委托学校党委委员主持,实行末位表态制,学校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学校党委委员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议题由校分管领导或事涉科室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要逐一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校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科室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对讨论议题应到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形成决定;对讨论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学校党委表决“三重一大”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委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党委委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五)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校分管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学校党委明确一名领导牵头。校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部门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由学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向学校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学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六)监督检查。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学校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校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校各部门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查,做出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学校党委会报告,并依据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健全完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党委会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学校党委会决定或不按学校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办理的。
(三)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党纪政纪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如上述行为构成违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参照市教育局党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锦州三中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局党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领导干部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识,落实“一岗双责”职责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齐抓共管,齐头并进,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上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关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增强学校领导干部履职意识,不断提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二、责任主体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校领导班子成员。
三、主要内容
“一岗双责”指的是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对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将反腐倡廉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规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问责,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落到实处。
四、工作职责
1.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2.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3.学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五、有关要求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要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积极推动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取得成效。
2.学校要把落实“一岗双责”作为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抓好跟踪检查,工作落实。
3.对“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工作上存在失察、失管、失职行为而导致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党委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党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形式,充分发挥组织监督、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依法行政。
二、述职述廉的人员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三、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实行科学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的情况;
(五)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情况;
(六)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在党风廉政工作方面采取的办法、措施、制度建设及收到的效果;
(八)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措施;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述职述廉的方法步骤及结果运用
(一)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述职述廉做好准备。
(二)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领导班子成员要实事求是地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三)进行述职述廉。述职述廉一般每年一次,于每年年末在学校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根据工作安排,可与年终考核程序合并进行。
(四)学校党委将加强对领导干部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或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审批程序,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党委廉政谈话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建立并完善定期廉政谈话制度,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向基层延伸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开展廉政谈话,要坚持以下三项原则:一是相互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谈话对象进行交流,创造良好谈话气氛。二是实事求是原则。要本着对同志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指出对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坦诚地提出意见建议,发现苗头性问题,应及时告诫、提醒。三是治病救人原则。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说服教育。立足于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既严格要求干部,又关心爱护干部,防止小问题铸成大错误。
二、谈话对象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之间,定期开展廉政谈话。
三、主要内容
1.工作变动,主要是指按照管理权限,在领导干部离任、退任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调整情况时;
2.不良反映,主要是指在党员、群众中出现有关党员干部不良反映情况时;
3.履职不力,主要是指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执行上级部署不坚决、推进各项工作不得力,工作进度滞后、任务完成不理想时;
4.违规违纪,主要是指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被上级通报批评或受到组织处置、纪律处分时;
5.遇挫遇难,主要是指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特别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重点攻坚任务中遇到困难时;
6.生活困难,主要是指党员干部自身或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发生变故,思想、情绪出现波动时;
7.精神不振,主要是指在工作中精神萎靡、干劲不足、状态不佳、作风不实、组织纪律散慢时;
8.出现矛盾,主要是指在党员干部之间存在矛盾纠纷或重大意见分歧,团结协作可能会受到影响时。
四、主要方式
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涉及共性谈话问题时,可采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体谈话。
1.实行日常性提醒和批评。广大党员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敢于指出,帮助改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遇到重要问题需要集体批评和自我批评时,及时召开生活会,把事情说清楚、谈透彻,让党员干部习惯在相互提醒和批评中进步,使党内生活更加健全、更加健康。
2.实行干部变动提醒。对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在公示期满一个星期内,进行任职前提醒教育;对平级交流和到龄免职的领导干部,在下发任免文件前进行提醒教育,重点从遵守党的六大纪律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3.实行责任制落实提醒。对在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民主测评较差的,在进行书面反馈的同时,对其进行提醒批评,要求其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查摆,积极纠正,进一步转变作风,严格自律,努力做好工作,树立良好形象。
五、组织实施
1.学校党委要区别廉政谈话对象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精心组织实施。谈话要有记录。提醒批评时,要由专人参加并做好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2.学校党员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其他同志开展廉政谈话,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落实整改措施,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进行提醒批评时,提醒批评对象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说明情况,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3.学校党委每年将抽查廉政谈话制度执行情况,对制度不健全、质量不高、记录弄虚作假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确保廉政谈话制度落实、有效开展。
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推动理论武装工作深入开展,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学校党委应当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三条 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组织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
第五条 学校党委对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党委副书记代行职责。党委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党委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 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配备学习秘书,由宣传委员牵头。其他人员应当协助学习秘书共同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第三章 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有关教育重要论述等。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
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可以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二)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下功夫刻苦学习。
(三)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开展学习,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有效的政策举措。学习理论贵在精、贵在管用。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发挥“关键少数”的示范和表率作用,自觉学习、带头学习,努力成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带动全党大兴学习之风。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全年不少于12次。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第四章 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十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年度学习计划由党委审定后施行,并报送上级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宣传部负责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督查考核。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考核可以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
第十二条 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宣传部门报送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根据上级党组织制度,结合实际制定。
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领导班子行为准则
一、提高政治站位
1.对党忠诚,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政治忠诚、提高政治定力、增强政治担当、提升政治能力、坚守政治自律,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切实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3.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4.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研究,把握义务教育发展规律,把中央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贯彻落实到学校办学实践之中。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
二、坚定理想信念
5.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坚定崇高理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尽心尽力干好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善于学习、敢于创新、勇于实践,自觉做坚持实事求是的表率,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提高领导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6.牢牢把握学校意识形态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对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政治把关。带头抓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主动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
三、提高决策水平
7.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新思想,领悟新思想,践行新思想,炼就无私奉献、尽职尽责的使命担当,提高善思善谋、善作善成的能力水平。
8.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9.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10.坚持依法依规治校,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决策前要通过教代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还要广泛征求学生及家长代表意见。
四、勇于担当责任
11.做敢于担当的表率。书记和校长带头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要主动承担责任,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提高决策效率。
12.提高工作执行力。对于上级文件和工作部署,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研究提出落实决策的办法和措施,加大决策执行力度,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戒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无果。分管工作出现突发事件要靠前指挥、第一时间现场处置,勇于担责担当。
五、加强团结协作
13.带头做团结的表率,增强大局意识、团结意识、共同体意识。书记、校长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副职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要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红红脸、出出汗”,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14.提高协作意识,切实做到分工不分家。班子成员之间要凝聚合力推进工作,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补台,主动加强沟通,强化协作共事,力戒推诿扯皮,形成坦诚相见、并肩奋斗的团结合作良好局面。
六、加强作风建设
15.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带头弘扬正气,带头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带头以良好的家风以及个人作风,带动全校形成向善、向上的良好风尚。
16.带头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师生,积极听取师生意见,提高服务意识,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每年结合分管工作开展2次以上调研。认真落实校领导接待日、学生陪餐和听课制度。认真解决师生员工信访述求。
17.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结合学校实际,从严从俭履行公务,不铺张浪费,不搞“形象工程”。
18.落实“一岗双责”,认真践行“四种形态”,敢于批评教育,抓好分管部门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组织、干部群众和社会监督,,主动改正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七、严守廉洁纪律
19.自觉规范用权。依法用权、公正用权、阳光用权,推进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落实校务公开、党务公开。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使用上,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反对任人唯亲。
20.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准则。不得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和占用学校公共资源。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属、学生在干部任用、招生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谋取私人利益。
八、严明工作纪律
21.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面广、敏感、重大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书记、校长报告。
22.严格外出请假报告制度。书记和校长一般不同时出差,书记、校长出差离锦要向市教育局报备。学校班子其他成员出差离锦需经书记、校长批准,并向学校办公室备案。
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工作,规范学习活动,提高学习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学习的目的、内容
第一条 学习目的。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人,深入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广大教职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理论水平。
第二条 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十八大以来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重大时事政治及近期的热点和焦点;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决策部署等。组织党员学习党史、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永葆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二章 时间、形式
第三条 学习时间。政治理论学习原则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月的第二周周三下午为集中学习时间,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占用政治理论学习时间,确保理论学习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
第四条 学习形式。以集体学习为主,采用精读文件、专题讨论、观看录像、辅导讲座、专题报告、经验交流、调研考察等方式进行,提高学习效果。倡导、推动教职工开展自学读书活动,做好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第五条 鼓励教职工加强理论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撰写有理论深度和能指导实际工作的文章或调查报告,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品德修养与业务素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全校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由校党总支统一领导,分学期制定学习计划,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管理。
第七条 党办负责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拟订、检查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要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学习计划;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学习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做好学习记录,详细记录学习内容、时间、地点和出勤情况等。
第九条 教职工要严格遵守学习制度,认真参加学习、讨论和集体教育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校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学习理论与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生动扎实地进行。通过学习,有针对性地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坚决克服学习讨论不认真、不深入或走过场的现象,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专业学习与政治理论学习的关系,努力提高学习实效。
第十二条 学校要及时宣传政治理论学习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利用校园新闻网、校报、广播、橱窗等宣传阵地,及时报道有关政治理论学习动态、信息、经验和做法,努力在全校形成比学习、比进步、比工作、比奉献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校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办法细则
(2024年修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根据《锦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办法(2024年修订)》,结合学校师德建设实际情况,本着可操作、可测量、可执行的基本原则,对学校原考核办法细则进行修订。
一、考核对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均在考核范围内。
二、考核原则
1.坚持目标导向。以正向激励为主,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员工自觉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维护教师的职业形象,提振师道尊严。
2.坚持民主公开。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学生及家长参与师德考核工作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多渠道多途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3.坚持制度保障。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构建完备的师德建设制度体系,发挥制度优势,激发教师队伍活力和潜能,不断提高我校教师的师德建设水平。
三、考核内容
(一)考核档次
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确定四个等次。计入《锦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鉴定表》,并存入个人档案。存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第四条所列行为的,其师德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二)具体内容(总分100分,每项5分)
1.爱国守法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没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具有依法执教的自觉意识。
(3)自觉强化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
2.爱岗敬业
(4)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心,树立育人为本、做人民满意教师的理念,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5)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能自觉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静心教书,潜心育人,甘为人梯,乐于奉献。
(6)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认真组织考试考核。不需要家长订正作业,布置作业课期间接听手机等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3.关心学生
(7)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8)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与尊严,保护学生安全。
4.教书育人
(9)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主动探究,培养学生良好思维品质。
(10)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
(11)重学思结合,激发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2)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努力提高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不进行有偿补课。不推荐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13)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价,实行日常学习评价与期末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不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座位。积极探索评价改革,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充分挖掘学生的特长和闪光点。
(14)坚守高尚情操、诚实守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师德规范,积极参加考试监考、阅卷和社会公益活动。
(15)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5.为人师表
(16)理解尊重家长,平等对待每一位家长,经常采取适当方式与家长保持联系,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
(17)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索要或收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品。不接受家长吃请、旅游、娱乐等服务或消费。
6.终身学习
(18)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自觉运用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
(19)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积极开展校本研修,认真撰写教学反思和教研论文。
(20)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笔记齐全,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四、考核程序
(一)成立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小组
组 长:张 宇 霍春东
副组长:张寒梅 葛朋武 许晓东 郝 建 安 虹 印微微
成 员:各部门主任5人(学校内设职能部门)、支部书记和教师10人(民主推选产生)
职 责:
1.制定考核细则。
2.及时监督、报告、处理学校出现的师德师风重大问题,对涉及违反师德师风的人或事进行查处。
3.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提供教师日常的师德师风表现情况数据。
(二)制定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
学校考核小组按照锦州市教育局印发的《锦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考核办法(2024年修订)》,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师德考核细则,经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后公布实施。
(三)考核办法
师德考核采取民主评议、服务对象评议和考核工作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教师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出勤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及阶段工作目标等情况,实行动态考核,学校实时记录教师的日常表现。学校根据《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师德日常考核赋分表》,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平时考核认定:70分(含)以上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60分(含)以上为基本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每学期迟到或早退超过5次(含)不能为合格。
师德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在次年一月份进行(可与年度工作考核、绩效考核结合进行),主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平时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师德考核结果不能为“合格”,平时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师德考核结果只能为“不合格”。
(四)工作程序
1.相互评议。以年级为单位,四个党支部牵头组织教师按照考核细则进行互评。
2.学生评议。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对教师进行评议(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回避)。
3.家长评议。由学校考核小组,向全校家长下发测评表,由家长对任课教师测评。
以上评议过程,要严格按照《锦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互评表》《锦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学生测评表》《锦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家长测评表》所列内容,根据服务对象特点,逐项比对,客观公正打分,杜绝“老好人”思想,杜绝恶意压分行为,同时要做好保密和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4.综合评定。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和教师互评情况,结合教师平时考核情况,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考核拟定等次建议,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5.确定等次。学校党委依据考核组提交的考核拟定等次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考核等次。考核拟定等次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6.反馈整改。考核小组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对有师德问题的教师要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并上交学校存档。
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五、考核结果使用
1.师德考核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内容,师德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即不合格。
2.管理(兼任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参加师德考核不满三年的,参加考核以来的师德考核结果必须为基本合格及以上)。
3.推荐申报特级教师、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名师、师德标兵等称号,近三年师德考核必须为合格(参加师德考核不满三年的,参加考核以来的师德考核结果必须为合格)。
4.推荐申报省市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骨干教师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近三年师德考核必须为合格等次(参加师德考核不满三年的,参加考核以来的师德考核结果必须为合格)。
5.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续聘)、表彰奖励、教师资格认证等工作中,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近三年的《锦州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鉴定表》。
6.对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有关情况说明
1.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全年一半工作日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师德考核。
2.初次就业的在职教师在试用期内参加师德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定级、岗位聘用等的依据。
3.受到校级处分的,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师德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师德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学校考核小组结合师德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评选10名师德标兵,并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优秀。
5.局管、市管干部由学校进行师德考核。
七、其它
1.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锦州三中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扫二维码用手机看
页面版权归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所有 辽ICP备11005478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锦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