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制度(三)
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家长委员会“十主动”行为指导
1.主动关心和支持学校、班级教育教学工作,为学校、班级健康发展出谋划策。
2.主动协助班级、任课老师开展家长学校工作。
3.主动加强家长与教师间的沟通联系,积极参与班级教育、教学管理,并通过有效渠道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4.主动协助做好学校的宣传工作,提高学校的知名度。
5.主动就学生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6.主动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建立和完善家长委员会常态工作机制。
7.主动动员家长参与家庭教育知识学习,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
8.主动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学生家长尊师重教的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
9.主动协助家校解决学生发展过程中的心理健康问题。
10.主动与社区、街道、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建立良好关系,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协同育人环境。
锦州市第三初级中学家长委员会“十不准”行为指导
1.不准借家长委员会名义,为家长委员会成员敛财谋利。
2.不准发动(诱导)家长向教师送现金、购物卡、有价证券、微信红包及其他任何礼品。
3.不准以家长委员会名义组织乱收费、乱订教辅材料。
4.不准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违规招生补课和进行有偿家教。
5.不准利用家长委员会名义组织教师用餐、休闲、旅游或为教师帮办有违师德规范的私人事务。
6.不准以家长委员会名义进行强制捐赠或摊派教学用品或设备设施,以及违规采购物品。
7.不准指定、暗示、诱导家长以赞助(自愿)名义承担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物品。
8.不准诱导家长拉帮结派,甚至发动家长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传播有害信息、发泄负面情绪。
9.不准借家长委员会平台,开展与学生成长无关的广告宣传或变相进行招生、考试成绩宣传,组织参与商业化活动以及其他一切违法、违纪、违规活动。
10.不准通过家长委员会做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明令禁止的事项。